为加强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湖南省卫生厅于2013年12月31日正式下发了《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的规定制定的。《办法》是由湖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组织起草,经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及专家意见,并经湖南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厅纪检监察室进行廉洁性评估修改,最后通过厅长办公会通过才正式发布的。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按能级由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采光、照明、噪声等室内环境、顾客用品用具等的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包括:自备水、直饮水、二次供水)、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的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工作。
本《办法》的颁布实施,能有力促进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全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能力。(湖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