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产科安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切实保障产妇、新生儿的医疗安全与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要求及自治区卫生厅食卫局的安排,内蒙古卫生监督所于2014年1月15日-17日对呼和浩特地区16家开展产科及终止妊娠业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院消毒隔离情况及产科管理情况。卫生监督人员采用现场检查核实、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的检查方法,按照现场检查表中所列30项内容,逐一进行查对,由内蒙古卫生监督所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载明了须整改内容及时限。需要进行处罚的,由呼和浩特市卫生监督所或相关区卫生监督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笔录”后,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