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20-11-18 14:5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共供水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日前河北省制定并出台了《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场制售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等进行了详细规范,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生活饮用水供水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保证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和消毒产品、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管理、供水水质等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3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并在清洗、消毒后委托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进行水质检验。

    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和水源选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备周围保持良好卫生状况,地面平整硬化,具有废水排放设施。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与周围的畜禽饲养场所、公共厕所和垃圾堆放处理场所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的距离应当在十米以上。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选用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按周对设备和出水水质进行巡查、自检,发现卫生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每年委托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机构对出水水质进行检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在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及设备管理人员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巡查记录和水质检验结果。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可能对生活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或者更换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产品,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此外,办法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依法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工作,及时调查处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开相关电话,及时受理和依法调查处理举报、投诉的事项,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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