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出台卫生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更便民利民

2020-11-18 14:5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响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近期出台的卫生法律法规,深圳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及时修订了《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卫人规〔2013〕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13年10月24日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第39期)(市民可在“深圳政府在线”网址:http://www.sz.gov.cn/cn/下载)刊登对外通告实施。《实施办法》细分市、区两级行政审批权限,将原来的18项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压缩成16项,并将6个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到区级,1个许可事项进行合并,1个许可事项调整成行政服务事项,并通过简化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明确企业整改时限等诸多改革举措,大大方便了申请人。

  一、精减审批事项。一是将“医疗美容许可”并入“医院的设置”;二是将“病残儿医学鉴定”调整为行政服务事项;三是将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下或不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商店、书店等购物场所调整为无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下放审批事项。一是将“门诊部的设置”等六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二是拟在年底前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预评价、护士执业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移交至行业协会。

  三、压缩审批时限。一是明确业务整改、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时间限制:业务整改时限为4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为30个工作日;二是压缩许可时限:将“医师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时限由法定时限的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由法定时限的40个工作日压缩至30个工作日。

  四、简化申请材料。一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发放证照和证明文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房产证等政府部门之间可以共享到信息的材料复印件。二是申请人遗失卫生许可相关证件补办的,不需要再提交遗失证件登报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深圳市卫生监督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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