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卫生管理,保障餐饮具集中消毒质量,《河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出台。
《办法》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实行备案管理,企业须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符合要求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通过“河北省卫生监督信息平台”,打印全省统一制式的《河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备案证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企业备案之后一个月内将其相关信息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公布已经备案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名单,定期公示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
《办法》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