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198号)《2013年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要求,2013年5-9月重庆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全市游泳池水、住宿场所、理发美容场所、沐浴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商场和电影院空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了监督抽检。
此次监督抽检,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共检查游泳场所537家,合格354家,合格率为65.92%;住宿场所681家,合格546家,合格率80.18%;3000m2以上商场(含超市)112家,合格89家,合格率为79.4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286家,合格223家,合格率为77.97%;沐浴场所115家,合格82家,合格率71.30%;电影院47家,合格39家,合格率为82.98%;理发、美容场所663家,合格566家,合格率为85.37%。
针对此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单位,重庆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责令其限期整改。开展行政处罚总户次161户,其中警告135户次、责令停业整顿1户次、行政罚款121户次,罚款金额总计15.41万元。(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