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3年游泳场所卫生“333”治理专项行动成效显著

2020-11-18 14:5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炎炎夏日,持续高温,游泳场所成了广大市民首选的避暑场所,为加强夏季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防止因游泳导致介水传染病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2013年6-9月,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组织开展了“快乐生活由你,健康保障有我”为主题的游泳场所卫生“333”治理专项行动。

  全省各级卫生部门加大工作力度,要求游泳场所达到“三落实”(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设置一批醒目警示标识、建立一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三合格”(消毒设施设备配置合格、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考核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合格)、“三公示”(卫生许可证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卫生检测结果公示)。并坚持专项行动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抽检与量化分级管理相结合,服务指导与监督执法相结合,创新管理,多措并举,全省游泳场所卫生状况得到明显改善,2013年9月底前未发生一起游泳场所健康危害事故,有力地保障了夏季游泳者的健康与安全。

  本次行动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了整治:1.加强游泳培训班管理。游泳培训班学员多为青少年,抵抗力相对较弱,且人群聚集,训练强度大,易引起疾病的传播。因此我省要求开设游泳培训班的游泳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必须B级以上;每个培训班人数不得超过15人,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5;参加培训班的学员应提供体检合格证明留存并于每次入场前测试体温,询问健康状况,防止因游泳而导致疾病的传播。2.积极推行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四星级以上宾馆内设游泳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达B级以上;学校内设的游泳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达B级以上,并将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结果通报给旅游、教育行政部门。3.督促游泳场所落实泳池新水换水措施。要求泳池安装独立水表,定期监测记录游泳池新水量,确保日平均新水换水率10%以上;发生健康危害事故的或发现泳池水尿素超标的,要求换新水至达标为止。部分地区在游泳场所开展在线监测,提高预警水平。

  在监督的同时,全省各地还对游泳池水水质卫生状况进行了抽检。全省共对1150家游泳场所池水水质进行了监督抽检。监测的1150家游泳场所中,所检指标均合格的游泳场所 870 家,总合格率为 75.65 %。其中人工游泳池水质合格率为75.02%,天然游泳池水质合格率为96.97%。人工游泳池水质各项指标的合格率由高到低分别是:浑浊度 99.84% ;大肠菌群 98.32 % ;PH值97.09 %;细菌总数95.49% ;尿素 92.36 % ;浸脚池水余氯 89.83%;泳池水余氯 87.52%。天然游泳池水中PH值的合格率为95.73%,其余各项指标(透明度、漂浮物质、铅、镉、砷、汞、铬、锌)合格率均为100%。

  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浙江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十分注重与媒体的联动,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公布监督、监测信息。如杭州市联合杭州电视台《市民监督团》栏目推出“泳池水质你点我测”活动,对市民关注度较高的泳池进行现场抽检,并通过电视即时公示监测结果。宁波市将泳池水抽检结果分批在报纸、电视、网站公示,同时,市民可通过媒体公示的二维码“扫一扫”在线查询该水质结果。各地还通过媒体和网络及时向社会公告游泳场所水质抽检不合格单位,发布消费预警。

  专项治理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如部分游泳场所硬件设施落后,水质净化处理系统不完善或运转不正常;一些游泳场所强制通过式浸脚池和强淋等设置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有待进一步改造提升;一些场所管理人员卫生意识淡薄,水质卫生安全知识薄弱,对水质日常管理不严,未按要求开展池水水质自测,池水余氯浓度无法保证。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及违法行为各地都依法进行了严肃查处。

  下一步全省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将加大对高风险游泳场所及其薄弱环节的监管,加强对游泳场所经营者的卫生法律培训和业务指导,明确游泳场所经营者是游泳场所第一责任人,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自律能力,督促游泳场所经营者进一步切实做好三落实、三合格、三公示,保障游泳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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