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圆满完成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2020-11-18 14:5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切实规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的执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专项监督检查方案》(渝卫监督〔2013〕14号)要求,2013年5月1日至7月31日,重庆市开展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全市39个区县(自治县)共有38个区县(含万盛经开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乡镇卫生院887家,村卫生室10312家,渝中区未批准设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全市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统一行动,在2013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为期3个月的时间里,共计出动人员25531人次,车辆6521台次,监督检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11199家,覆盖率达100%。发现违法行为1892件,责令改正1781件,警告31户,罚款23.85万元,暂停执业人数11人,暂停执业30户。

  全市共查处乡镇卫生院违法案件43件,警告12户,罚款10.2万元,暂停执业人数8人。其中: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29起;查处擅自开展超出核准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行为7起;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乡镇卫生院1起;查处其他违法行为(如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行为)6起。全市共查处村卫生室违法案件106件,警告19户,罚款13.65万元,暂停执业人数3人,暂停执业户数30户。其中:查处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以外独立从事诊疗活动47起;查处擅自开展超出核准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行为23起;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村卫生室18起;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5起;查处其他违法行为(如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行为)13起。

  通过检查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乡镇卫生院方面:一是机构方面存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及时校验、未经批准设置二级诊疗科目、超出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问题;二是人员资质方面存在未取得执业资质从事卫生技术活动、部分医务人员上岗时不佩带标牌等问题。第二,村卫生室方面:一是机构方面存在未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时进行校验、村卫生室超出核准诊疗科目范围行医、村卫生室未在注册地点进行执业、对全科医疗科的错误理解等问题;二是人员资质方面存在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以外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医护人员执业地址未及时变更注册等问题。第三,监管方面:存在严重的监督不力、处罚不力的问题(违法行为多,行政处罚少)。

  针对存在的问题,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一是应依据规划要求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按照《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对拟设置机构严格开展审批工作,严把准入关;二是对符合要求的村卫生室及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校验;三是合理解决“撤村改居”遗留的问题,采取措施,推进乡村服务一体化建设和管理;四是加强培训,强化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行为,确保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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