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监督所采取措施保障卫生许可权限变化后顺利过渡

2020-11-18 14:53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为做好衔接工作,陕西省卫生监督所积极参加全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程序培训,组织学习卫生许可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内部审核流转程序,在陕西卫生监督网公布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卫生许可项目和内容,做好对正在申报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管理权限变化后顺利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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