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吉林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工作会议召开

2020-11-18 14:53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按照吉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吉卫医管发〔2012〕13号)要求,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从今年起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承担省卫生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立医疗机构的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为了使医疗机构了解、掌握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理解、配合并支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执法工作,增强医疗机构的自律意识,规范执业行为,认真履行医疗机构自身管理职责,进一步提高省卫生厅发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依法管理水平,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确保医疗卫生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经请示省卫生厅同意,于2013年8月6日在长春召开了2013年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工作会议。

  出席会议的有吉林省卫生厅刘中正副巡视员、医管处张天旭处长、卫生监督处郭齐祥处长、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森林所长、冯志民书记和李凯副所长。省卫生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立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医务科长、感染科长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责任监督员共105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森林所长主持。刘中正副巡视员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省卫生厅发证各医疗机构要强化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依法执业、依法管理水平。一是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工作,努力做到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二是要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和传染病防治管理;三是要加大放射诊疗管理力度。同时要求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一要增强做好卫生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监督与服务结合,促进医疗服务健康发展。落实责任,依法行政,忠实履职尽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二要明确依据,严格执法,加大力度,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张天旭处长从医改的高度,要求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监管是医改的重大举措;要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加快经济增长作为医院发展的目标;医疗机构要加强法律意识,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就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了解析,明确了省卫生厅发证各公立医疗机构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具体内容。会议要求各医疗机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2013年9-10月,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将结合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及省卫生厅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医疗机构开展全面监督检查。

  这次会议既是一次工作会议,也是一次培训会议,更是一次建立服务型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实践活动。以检查前提醒告知的方式,宣传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提醒医疗机构履行医疗安全管理职责,各职能科室对本单位医疗服务行为主动自查,纠正可能给群众健康权益带来损害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检查前提醒告知服务是强化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意识,提高医疗机构自律性和依法执业自觉性的有效方式。各医疗机构均认为这次会议非常必要,并表示一定按照法律法规认真自查,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广大群众就医安全。(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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