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和区卫生监督所接到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其结论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局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的攀仁卫医罚[20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任某应缴纳违法所得420元,罚款80000元及加处罚款80000元” 。
至此,仁和区卫生监督所承办的“任某非医师行医案”经历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缴款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后,正式进入了行政强制执行阶段。这是仁和区卫生监督所近三年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得到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准许执行”的第三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对逾期未履行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能否得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关键在于该案件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的非诉执行审查,若该案件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等环节不具有合法性,则不准许执行。近年来,仁和区卫生监督所结合每月的主题学习,在每个专项检查前开展有针对性的主题学习、讨论,组织全所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对各项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执法技巧等相关知识做到熟知应会;对每一个案件从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和送达以及文字处理等环节都有自检机制和程序控制,确保案件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