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州卫生监督所开展全州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

2020-11-18 14:53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全面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和处罚案卷质量,提升卫生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州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和《2013年延边州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精神,按照最新《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和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延边州卫生监督所对今年5月30日前各县市报送的卫生监督执法案卷共27份进行了案卷质量评查。

  一、评查总体情况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均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且亮证执法。

  (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合议、告知、听证(依法需要的)、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符合规范要求。

  (三)大部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执法内容和实施依据比较准确。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做到核实当事人身份,调查记载详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度。

  (四)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比较整齐,行政执法案卷做到一案一卷,案卷封皮、文书资料统一规范,卷内目录、文书填写清晰工整,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齐备。

  二、评查结果

  今年5月30日前共收到各县市报送的卫生监督执法案卷共27份,其中合格案卷13份,不合格案卷14份。不合格原因为案卷被处罚的主体资格认定错误11份;案件的违法行为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3份。

  三、存在的问题

  (一)被处罚的主体资格认定错误的11个案件均为汪清县的同类案件——11个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的被处罚主体资格均认定为单位法人组织。

  (二)违法行为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3个案件,均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案。

  (三)文书制作不规范,多种文书不能严格按照《卫生行政执

  法文书规范》制作,存在漏项、缺项及项目填写错误。案情摘要、案情分析、合议意见、负责人意见等过于简单、笼统。

  (四)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时不坚持客观描述为主,主观判断、模糊评价过多,用词不够严谨,不能简单明确地反映出具体的违法行为。

  (五)收集的证据缺少关联性,成为无效证据。

  (六)遗漏罚种,遗漏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吉林省延边州卫生监督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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