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卫生厅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规范职业病诊断机构许可申报工作,下发了《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云南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启用新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书。申请、续展要按以下十大类进行申报: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新申请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有相应的一级科目职业病科或二级科目(职业中毒专业、尘肺专业、放射病专业、物理因素损伤专业、职业健康监护专业、其他)。原已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具备相应诊疗科目的,应加强自身管理,按要求完善诊疗科目。
三、申请1-3类职业病诊断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个以上“尘肺、放射、职业中毒”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申请4-10类职业病诊断项目的,应具有3个以上“物理因素及其它职业病”类别的诊断医师。
四、新申请的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进行专家技术评审。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在受理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同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云南省卫生监督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