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管理中负有管理的主体责任,针对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管理法规不熟、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抓住放射诊疗机构管理中关键环节,注重法规的宣传与培训,促进放射诊疗机构建立健全五种档案。
第一种档案为《放射诊疗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应包括放射诊疗管理制度、管理架构、管理人员、应急预案以及日常放射诊疗管理落实情况记录等内容。
第二种档案为《防护监测档案》,包括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情况以及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定时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防护情况进行检测,以保证工作人员、公众剂量不超过国家限制水平;医疗机构还应对放射诊疗设备的防护性进行检测,保证诊疗质量和受检者的剂量是可以控制的。
第三种档案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诊疗机构应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职业健康档案应包括工作人员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四种档案为《个人剂量监护档案》,由于射线看不见、闻不到,因此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带个人剂量,并定时进行监测,确保能连续记录工作时所受的辐射剂量。个人剂量档案包括个人剂量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五种档案为《培训档案》,放射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能提高防护意识掌握防护要求,及时更新法律法规要求。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通过建立和完善放射诊疗机构五种档案,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管理水平,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为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提供有力的依据。(深圳市卫生监督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