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积极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宣贯工作

2020-11-18 14: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改后,卫生部对2002年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湖北省卫生厅多措并举积极做好该办法实施阶段的各项宣贯工作。

  一是加强对职业病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宣贯。3月28-29日,省卫生厅在武汉举办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宣贯培训班。全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法监科、职业病诊断机构与鉴定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共8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详细讲解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背景、修订原则、新旧对照等方面内容。同时,对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职业病诊断机构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流程,及时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

  二是加大对新办法的社会宣传力度。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发布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原文和法规解读,并结合4月28日省卫生厅与武汉市、汉江区卫生行政和安监部门在汉口火车站广场联合开展的《职业病防治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向公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大力宣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接受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咨询140余人次,劳动者投诉12人次,发放各类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10000余份,更好地促进了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

  三是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能力建设。一方面,召开专题研讨会,组织专家就如何进一步发挥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龙头”作用进行讨论,理清全省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的思路,完善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的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综合医院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要求各地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的综合优势,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全面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鼓励各公立综合医院主动参与职业病诊断工作,选派人员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积极申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资质。

  四是及时公开便民信息。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布获得《湖北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单位名单及湖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名单,以方便群众快速查询到省级和各市、州职业病诊断机构及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的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是规范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项目负责人培训班,对职业病诊断工作规定、程序及质量控制,全省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内容进行了培训,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及时转发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职业病就诊登记表、职业病鉴定书等相关表格样式,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规范诊断与鉴定工作,全面提升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湖北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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