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组织对全省职业与放射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020-11-18 14: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规,加强吉林省职业与放射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吉林省卫生厅于2013年3月-5月组织对全省职业与放射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分两组进行,分别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冯志民副所长和省卫生厅高菡主任带队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辖区内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机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机构、个人剂量监测机构;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职业与放射卫生服务机构是否取得资质,是否按照资质范围开展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条件;配置的仪器设备能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以及所出具的报告是否规范等。

  检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暂停其技术服务工作或撤消其资质等处理。 (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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