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加大对省卫生厅发证医疗机构经常性卫生监...

2020-11-18 14: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建立良好的医疗服务秩序,按照《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吉卫医管发〔2012〕13号)要求,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承担省卫生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立医疗机构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规范开展省卫生厅发证医疗机构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对每个医疗机构明确2名以上监督员承担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并实行监督员年度轮换制度,经常性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2次。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提升自身依法执业的意识与能力,强化大型医疗机构的自我管理,从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医务人员管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发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等方面,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将按照工作计划定期对各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就医环境,努力维护群众健康利益。(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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