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确实保障群众的健康利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对全区2012年1月至10月所作出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基本情况实施了评议。
评议内容主要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数量、种类、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主要承办监督员等方面进行了统计分析。从全区案件的评议情况来看,全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卫生执法工作,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切实维护了公民健康权益和公共卫生市场秩序。据不完全统计,从2012年1月至10月,广西全区共有93个卫生监督机构承办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357起,予以罚款3849556.4元,没收违法所得161771.9元,其中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起,吊销医师执业证书3起,有119起案件对违法药品器械进行了没收。1357起案件中,实施听证程序210起,当场行政处罚124起;已经办结1155起;其中由县级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795起,占58.6%。案件类别以医疗机构为主,案件数为865起,占总案件数的64.75%,予以罚款金额为2872256.4元,占总罚款数的74.6%;公共场所的案件数为363起,予以罚款金额为741950元;生活饮用水18起,罚款30700元,职业放射40起,罚款31900元,消毒管理60起,罚款137750元,传染病防治11起,罚款35000元。对各级卫生机构及卫生监督员承办案件的情况,以及典型案例发文在全区进行了点名通报,并报各级卫生局。
通过评议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及监督员积极履行职责、依法维护群众健康利益的行为给予了充分肯定,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积极性。同时通过案件评议,充分掌握了全区各级卫生行政处罚的分布、种类等情况,对下一步指导全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法制与稽查科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