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开展2012年卫生监督专项稽查工作

2020-11-18 14: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推动全市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责,全面完成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根据《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开展2012年卫生监督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稽便函[2012]181号)和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2年卫生监督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湘卫监督发〔2012〕19号)要求,2012年9月底到10月初,娄底市卫生局组织娄底市卫生监督所的相关领导和业务骨干对所辖5个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了卫生监督专项稽查。此次专项稽查工作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卫生行政处罚工作、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和卫生监督宣传与信息报告工作。

  通过专项稽查发现,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强化了内部管理,规范了执法行为,加大了执法力度,切实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能,保障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均建立了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单位的精细化管理,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做到了工作有序,责任明确,管理到位。二是加强了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均实行了卫生监督员聘任制度,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落实了卫生监督员在岗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业务培训活动,特别是以全国首届卫生监督技能竞赛为契机,切实加强全体卫生监督员的全员培训,以赛促学,以赛促练,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全面提高了全体卫生监督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通过对卫生监督员风纪风貌的现场稽查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问卷调查,发现全市县级卫生监督队伍整体风纪风貌良好,执法行为规范。三是切实履行了卫生监督监管职能。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认真贯彻《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全面开展了公共场所、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等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全面实施综合执法,均较好地履行了监管职责。四是进一步规范了卫生行政许可。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严把卫生许可关,现场抽查的许可文书项目填写规范、许可资料齐全。五是严格依法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各卫生监督机构建立和完善了行政处罚相关制度,并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合议等一系列制度,自由裁量按照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裁量基准进行。被抽查的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上做到了卫生行政处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处罚案卷质量进一步提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合议、告知等法律程序,充分保障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等行政处罚救济权,确保了全市无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六是加大了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依法履职,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卫生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特别是结合各自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七是进一步加强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均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要求,设立了专职或兼职的科室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完善了卫生监督稽查相关制度,制定了稽查工作方案,按要求积极开展了内部稽查工作,对卫生监督员风纪风貌、劳动纪律、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稽查,并制作了稽查档案。八是及时查处投诉举报案件。全市各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在卫生监督网站上设立举报栏目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举报。坚持“案件不查处不放过,违法违章行为不纠正不放过、处理不彻底不放过”原则,对举报、投诉案件认真登记,依法处理,及时反馈。九是卫生监督宣传信息工作不断加强。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在抓好卫生监督日常工作的同时,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宣传周”等活动,向群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了广大群众卫生法律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开展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信息填报和信息宣传工作,在各级网络、报刊、电视上发表信息报道,宣传了单位的工作动态,营造了良好的卫生监督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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