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面完成2012年游泳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2020-11-18 14: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30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监督秘〔2012〕203号)文件要求,安徽省对所16个地市辖游泳场所开展了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抽检工作于日前完成。

  从抽检情况看,各地市卫生局根据省厅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实施方案,对今年的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各地卫生监督机构重点对辖区内游泳场所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持有情况、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建立及执行状况、禁游标志设立、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水质净化消毒及循环净水设施配备与运转、强制冲淋和强制浸脚池设置等方面进行了专项卫生监督检查。与疾控机构紧密配合,做好游泳池水样的采集与检测工作。各地市卫生局及时对检查结果进行了整理和汇总,均按时上报了检查结果汇总表和工作总结。部分地市在开展此次卫生监督专项检查中还邀请了当地新闻媒体参与跟踪报道,营造了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氛围。

  泳池水水质监测情况:全省共抽检游泳场所201家,均为人工游泳场所,合格133家,合格率66.17%;共采集游泳池水样品2464份,合格2302份,合格率93.43%;在7项监测指标中,PH值、浑浊度的合格率为100%,其余5项监测指标合格率由高到低分别如下:大肠菌群合格率96.97%,细菌总数合格率91.90%,尿素合格率89.04%,游泳池余氯合格率87.50%,浸脚池水余氯合格率84.17%。监测结果详见附表。

  抽检中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少数游泳场(馆)自身卫生管理存在不足,如水质消毒记录不完整、公共卫生事件应预案和传染病报告制度未建立、相关操作规程未上墙、池水水质自测记录未公示等;二是部分游泳场所设置强制浸脚池、喷淋区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起不到强制性作用;三是部分游泳场所购买消毒剂时索取消毒相关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不齐全;四是部分单位没有定时定量投加消毒剂,没有定期对池水余氯进行监测反馈、调整;有个别单位的余氯自测设备量程色差不明显,自测结果不准确,造成游泳池水余氯不合格率较高。

  安徽省卫生行政部门将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加强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明确游泳场所的法人或者负责人是该场所公共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促进其自觉守法经营。二是指导和加强各游泳馆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完善游泳池水的净化消毒操作流程,增强游泳池水水质自检能力,做好水温、PH值、余氯等指标监测结果的公示工作,在游泳场所开放期间,增加游泳池水水质检测频次,及时了解水质动态。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知识,提升经营者卫生意识、法制意识,提高公众的卫生安全意识与维权意识。四是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管执法力度,规范全省游泳场所的经营行为,提高其自身管理水平,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以保障安徽省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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