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完成2012年公共场所(游泳池水、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

2020-11-18 14: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公共场所单位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30号)和重庆市卫生局印发的《2012年重庆市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及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实施计划》(渝卫监督〔2012〕63号)精神,2012年4 -8月重庆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全市游泳场所池水、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商场空气进行了监督抽检。

  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485家游泳场所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合格334家,合格率为68.87%。其中人工游泳池水质抽检483家,合格332家,合格率为68.74%,天然游泳池水质抽检2家,合格2家,合格率为100%。

  对全市814家住宿场所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合格704家,合格率86.49%。同时,对168家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646家普通旅店、招待所的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进行了重点监督抽检。共监督抽检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168家,合格单位数162家,合格率为 96.43%;监测普通旅店、招待所等646家,合格单位数542 家,合格率为 83.9%。

  对全市110家营业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进行了室内空气质量监督抽检。合格单位数94家,合格率为85.45%。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部分游泳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存在漏洞,如临时聘用人员不进行健康体检,池水余氯检测和消毒记录不完整,消毒产品索证意识比较薄弱;部分游泳场所池水循环净化设施及自动投加消毒剂的设施设备落后,或使用人工投放消毒药物的方式和剂量不规范,造成池水游离性余氯达不到卫生标准,部分浸脚池设计不符合要求,达不到强制性目的,浸脚池池水余氯也达不到卫生标准;小区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及基本设施配备均有待改进等。大部分游泳场所未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部分宾馆,特别是普通旅店、招待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较差;消毒间或区面积与接待能力不相适应,未按消毒程序对公共用品进行消毒;消毒设施不完善等。

  针对此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单位,重庆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责令其限期整改;开展行政处罚总户次数168户,其中警告64户次数、责令停业整顿40户次数、行政罚款64户次数,罚款金额总计8.12万元。(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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