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党办发〔201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扩权强县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24号),贵州省卫生厅印发了《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黔卫发〔2012〕21号),将13项省级卫生审批事项的审批或初审权限下放至县(市、特区)。其中包括行政许可事项9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供血浆人员供血浆证核发,检疫并签发出入疫区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的检疫合格证明,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小包装食盐加工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卫生设计审查,医疗用毒药品科研教学使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批准;行政服务事项3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设立卫生类社会团体审查,设立卫生类研究机构审查;减少管理层级的非行政许可事项1项: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审。
贵州省卫生厅在推进该项工作的会议上要求:一是涉及省卫生厅下放的行政审批工作档案移交后,省卫生监督局要加强对有关县(市、特区)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帮助县(市、特区)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同时要将管理部门的改变及时告知管理相对人。
二是县(市、特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受档案移交后,要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管理,管理相对人在审批事项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及时告知向县(市、特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
三是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折不扣地将各项审批权限真正下放到县(市、特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和衔接,市(州)、县(市、特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高效运转、无缝街接的工作机制,确保扩大县(市、特区)卫生局审批管理权限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
贵州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大厅(设在省卫生监督局)按照《方案》和要求,已将省级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档案按属地管理向贵阳市有关区(市、县)进行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