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直管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省局组织相关科室再次疏理了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和时限,制定了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管理规定。要求相关科室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遵守许可办理时限,对许可申请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延续许可的,要求被许可人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按新办证程序处理;建立卫生许可申报材料交接登记制度,要求相关科室按许可办理流程填写“卫生许可申报材料交接登记表”,并随许可申报材料一同交接。
同时,省局还以“致省管单位一封信”的形式向省管单位重申了办理卫生许可的条件和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