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制定出台《河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为规范河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日前,河南省卫生厅制定出台了《河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豫卫监[2012]54号),对全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作出规定。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施工前,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要求提交相应技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要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规定》还对我省的省、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的权限进行了明确。
(供稿:河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