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卫生监督所出台行政处罚“先例”制度

2020-11-18 14:5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6月8日,抚顺市卫生监督所出台了行政处罚“先例”制度,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做出的首例行政处罚决定,将作为同一时期内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

  适用对象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的结果,将使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受到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

  制定“先例”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差异问题。抚顺市所将对每个案件建立案卷,以使“先例”制度逐步走向常态化,规范化。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