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是夏季人群高度聚集的公共场所,在人流集中的同时也容易造成某些疾病的滋生和传播,为了做好深圳市游泳场馆的卫生监督工作,切实保障游泳池的水质卫生,预防出血性结膜炎等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力推四大举措,开展全市游泳场馆专项监督抽检,切实保障游泳场所卫生安全。
举措一:开展游泳场所管理者与从业人员培训
为切实加强游泳场所的监管,深圳市卫生监督局积极开展对游泳场所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明确管理者卫生管理责任,要求各游泳场所认真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好开放前游泳池水质检测评价,开放期间游泳池水质检测、更衣柜等公共用品的清洁消毒,并记录完整,通过培训提高游泳场所管理者的自律意识,切实保障游泳场所开放期间卫生安全运行。
举措二:全面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近几年来,深圳市全面开展了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审工作, 评审结果定期向社会通报, 保障了群众的消费知情权和选择权。今年深圳市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将达到100%,通过评审,督促游泳场所自觉改善卫生设施配置,扎实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从而提高游泳场所自身水质及卫生状况。
举措三:统一监督检查标准
一是亮证经营。对外开放的游泳场所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能营业,并且要将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显眼处;二是专人管理。游泳场所必须设置专人负责游泳场所的日常性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应急预案、操作规程,三是制度落实。要求游泳场所必须执行并做好游泳池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记录、水质监测记录、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自身检查记录、培训考核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四是水质净化。要求游泳场所必须配备有能正常运转的水质循环净水消毒设施,必须使用具备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卫生许可批件消毒设施及消毒药物,专人负责水质控制(负责做好新水补充、水质净化、消毒、现场检测等各项工作记录);五是结果公示。要求各游泳场所设立水质公告牌,在入口显眼处公示每日的水质自检情况和最高泳客容量;六是质量控制。除了保障游泳池水水质符合要求外,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浸脚消毒池和强制淋浴装置,浸脚消毒池水余氯保持在5-10mg/L,每四小时更换一次并做好记录。
举措四:开展卫生监督专项抽检
为了确保全市游泳场所水质卫生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对全市游泳场所水质进行了卫生监督专项抽检。第一批抽检共抽检游泳场所68家,抽检样品189份,合格158份,不合格31份,合格率为84%。不合格指标主要为细菌总数、大肠菌数、尿素、游离余氯。
对抽检中存在问题的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今年的整个游泳季节,全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将继续加大监督力度,继续开展第二、第三阶段的游泳场所监督抽检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游泳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游泳场所卫生保障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