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监督所决定2012年5月21日至11月30日,组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学校内就餐场所、游泳馆、浴池、美容美发场所、图书馆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检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5月21日至31日,要求学校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阶段6月1日至9月21日,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市级卫生监督机构除对本级直接监管的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外,还要对各县(区)进行督导检查;第三阶段9月30日至11月15日,辽宁省所对各市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各市工作予以评估、通报。
辽宁省所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加大对问题学校的行政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