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加强职业病防治服务 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我省作为一个沿海经济发达省份,企业众多,其中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铅,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正己烷,铬,电焊烟尘,硫酸、盐酸、氨、甲醛等,还有噪声、高温等。因此,我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繁重,形势较为严峻。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是《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也是职业病防治的一项重要技术措施,近年来,浙江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加强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规范化建设,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规划引导,健全网络。
(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建设,满足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应覆盖到每个地级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覆盖到每个县。为确保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的依法开展,省卫生厅充分认识到职业病防治网络建设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断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遵循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及时进行了规划,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和培育,使具备条件的综合性医院通过资质认定后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工作。至2011年底,全省已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69家(平均每县1.7家),职业病诊断机构32家(平均每个地级市2.9家),设立了11个地级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全省共有11地级市),1个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网络已全面形成。每年浙江省卫生厅在浙江工人日报、浙江卫生监督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全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以便劳动者和相关单位查询。
(二)组建职业病医疗救治网络,加强职业病医疗救治能力建设。
2011年3月14日我厅印发《关于成立浙江省职业病防治培训中心和职业病医疗救治中心的通知》,确定浙江省职业病医疗救治中心挂靠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医疗救治中心挂靠浙江省人民医院,各市、县卫生局也按要求确定了91家综合性医院为全省职业病医疗救治网络医院。二个中心将承担全省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医疗救治专业人才培养和业务指导的任务。现已开展全省职业病医疗救治网络医院的现有设备、解毒药品储备、人员、能力和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线调查,并组织对各网络医院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努力提高我省的职业病医疗救治能力。
(三)制定收费标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收费。
省卫生厅积极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汇报,2007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正式下文核准了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收费标准,并主动向社会公布。统一了我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收费,有效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监督指导,规范提高。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为使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掌握国家法规、政策,及时更新职业病防治专业知识,掌握和正确运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我省从制定规范、组织培训、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三方面着手,规范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工作,提升工作质量。
(一)制定出台工作规程,指导全省职业健康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2006年我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劳动保障部的有关文件,制定印发《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定(试行)》、《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定(试行)》、《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等五个规范性文件,对全省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规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保证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做到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程序规范,结论正确,档案完整提供了基本条件。
各市也结合当地实际,细化相应的工作规程,如:嘉兴市2009年卫生局制定下发了《嘉兴市职业健康检查补充规定》和《嘉兴市职业病诊断补充规定》,对一些具体操作的细节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杭州市制定了统一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控检查记录表》,便于机构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
(二)组织业务培训,提高职业病诊断医师业务水平。
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培养。每年组织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中毒、物理因素及其他职业病)培训班,对拟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了职业病诊断技术培训和资格考试。尘肺病诊断医师、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全部参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举办的培训班。至今,已培训合格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的医务人员2088名,为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提拱了人才保障。
为保证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的业务知识更新,2011年我厅还发文成立了浙江省职业病防治培训中心(挂靠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并明确已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考核要求,以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与技术指导。浙江省职业病防治培训中心现已举办了3期培训,完成了383名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继续教育与考核,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还每年召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负责人会议,及时宣贯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新政策、新标准、新规范。有效地强化了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法制意识,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工作。
1.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管理。省卫生厅明确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工作由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同时,为统一考核标准,省卫生厅制定出台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年度考核表》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考核表》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供各市使用。各市卫生监督机构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每年组织对全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另外,还经常性的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咨询,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省卫生厅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内容为机构人员资质的合法性、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和档案资料管理、体检和诊断工作的规范性、体检和诊断工作的业绩等的专项监督抽查。通过日常监督与年度考核和监督抽检,近年来全省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质量和水平逐年提高。
2.指导规范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工作。2011年省卫生厅还组织了对全省11个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主要检查内容:组织机构、队伍建设、档案资料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程序合法和时效性、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书的规范性。检查结果表明,目前,我省11个地级市都已有能力承担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通畅。
3.成立浙江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加强业务指导。2010年浙江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成立浙江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库换届的通知》(浙卫发[2010]6号),成立了浙江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并制定下发了《浙江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浙卫发[2010]213号),规范浙江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作用,组织对各地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定期召开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咨询会,就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面临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下一步规范提高我省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水平的建议与措施,以提高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水平。
三、加强部门合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一)建立浙江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提高卫生系统内部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服务工作水平。
2011年6月我厅印发《关于成立浙江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在卫生系统中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整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的力量,建立职业病防治监管、风险监测、医疗救治、科学研究等工作协调平台,并明确了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一院、浙江省人民医院五个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分析辖区职业病危害动态信息,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监控处置工作,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有效预防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全省各级卫生、人力社保、工会,每年在四月最后一周,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如: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经统计,全省各地组织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班704期,培训企业负责人17207人次,8744家企业自身开展了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培训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336109人次;深入企业宣传1819次,现场咨询1707次,接受咨询人数25722人,出动宣传车928次,出动宣传人员2926人,发放宣传资料230315余份。省总工会还结合“安康杯竞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我省卫生、人力社保部门密切配合,解决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在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我省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认真履职,及时受理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矛盾。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积极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职业病危害接触资料、交纳诊断和鉴定所需费用,使我省的职业病诊断不存在因劳动者资料提供困难、没有钱而无法进行的问题,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同时,我省人力社保部门对已诊断职业病的患者,及时进行伤残鉴定,有效地保障职业病待遇的落实。
四、存在的问题
(一)虽然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网络基本建成,工作规范性也逐年提高,但是,由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综合性医院、卫生院等为主,相关专业人员的职业病专业业务知识水平依然偏低,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之间的工作水平也不够平衡,有待加强。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因受编制限制,原有的医疗服务工作已是超负荷运行,现有的医疗机构所能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量不能满足职业病防治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
(三)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内容繁琐,专业性强,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重大,容易引起纠纷,国家尚无相应的鼓励政策,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资质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
五、下一步打算
(一)加快省、市级职业病防治院建设。根据卫生部文件要求,我省将着力加快省、市级职业病防治院建设,以满足职业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目前,已有宁波市正式挂牌成立了“宁波市职业病防治院”。
(二)修订《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定(试行)》、《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等相应的工作程序和规定。在卫生部发布新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后,结合我省实际,尽快组织修订相应的工作程序和规定。
(三)全省开展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规范化建设行动。通过规范化建设行动,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得到充实和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能力得到提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更加规范。努力实现“四个一”的工作目标,即:培育一批机构:各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覆盖率100%、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覆盖率100%;培养一支队伍:通过培训与交流,建立起一支政治过硬、公正廉洁、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队伍;完善一套机制: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程,研发信息管理平台,形成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有效运行机制;达到一个标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程序规范,结论正确,档案完整。
总之,我省将认真履行新《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的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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