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监督局部署规范农村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2020-11-18 14:49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贵州省卫生监督局部署规范农村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2012年3月16日,贵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印发《关于开展规范农村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黔卫监发〔2012〕3号)和《强化农村医疗废物管理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规范农村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近年来,由于我省农村多数地区未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极不规范。加之多年以来我省基层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少、监督任务繁重等,对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农村医疗废物处置存在较大的隐患,不仅造成农村环境污染,而且可能导致传染性疾病流行,直接危害群众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委、省政府目标任务要求,落实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强化农村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加快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强化农村医疗废物管理、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工作。

  《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一是实施乡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强化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推进农村清洁工程;二是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医疗废物处置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三是到今年底,全省50%以上乡镇的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处置医疗废物。

  工作重点:一是掌握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基本情况,建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基础档案;二是督促、指导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规范医疗废物的登记、收集、转运、暂时贮存和处置工作;三是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处理流程、处置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情节严重限时不改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四是禁止医疗机构出售医疗废物,生活垃圾不得混入医疗废物;五是加强培训指导,使相关人员熟悉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处理流程,掌握医疗废物登记、收集、转运、暂存和处置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六是结合实施乡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建立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对乡镇卫生院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

  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组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方案》强调,“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是《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12年工作任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将强化农村医疗废物管理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工作进行细化分解,研究制定详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督促检查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落实工作任务,确保2012年底,全省50%以上乡镇的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工作任务的完成。

  《方案》加附了《农村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理登记本》等规范和卫生要求,作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的依据,亦可作为督导检查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是否符合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的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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