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

2020-11-18 14:49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贵州省出台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

  

      贵州省实现职业病诊断不出市(州)目标后,为提高职业病诊断机构服务质量,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管理、规范诊断行为,贵州省卫生厅近期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印发了《贵州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核、认定和监督管理;市(州)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专业技术培训、业务指导、资格考试和技能考核管理,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日常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对在职业病诊断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或在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分为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及其他职业病4个专业。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可选择不同专业、具备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由省卫生厅审批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取得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要求在核定的专业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活动。未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职业病诊断活动。

  《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在职业病诊断活动中享有“在认定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医学处置,选择合理的预防、保健、医疗方案”等5项权利,同时规定了“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规范”;“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业病诊断工作职责,尽职尽责为劳动者服务”;“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积极参加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等6项义务。

  《办法》还规定“职业病诊断医师连续执业满四年,应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并接受技能考核”。其资格证书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和借用。规定了资格证书注销的5种情形。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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