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健全法规体系餐饮具集中消毒整治成效明显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水平,直接关系到餐饮具的消毒质量,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自2010年来,浙江省卫生厅针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现状和监管法规依据缺乏的情况,积极调研立法,破解难题,大力整治。目前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具有浙江特色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法规和监管体系,消毒后餐饮具抽检合格率从2010年的81.26%提高到91.57%。
一、从根本上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
“非典”后兴起的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因具有极好的“健康、卫生、节约、环保”概念,在市场经济中发展迅速。据统计,浙江全省现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393家。由于企业的准入缺少门槛,企业规模良莠不齐,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环境和卫生管理状况普遍受到社会各阶层和媒体的关注。不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也强烈呼吁政府部门必须设立行业的准入门槛,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省卫生厅抓住前年《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地方性法规制订之际,积极争取将对餐饮具监管法律纳入该实施办法的调整范畴。并就餐饮具消毒单位进行摸底和现况调查。去年6月10日,省人大法工委组织餐饮具集中消毒立法专题调研,对我省卫生部门开展的餐饮具监管工作及工作建议予以高度肯定与重视,并采纳了立法建议。
2011年12月1日,《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正式施行。该实施办法授权卫生厅制定的《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试行)》和《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同步实施。至此,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法规和监管体系全面形成,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全过程均有法可依,涉嫌违规行为依法可罚。
一是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设立提出了条件,行业有了法定的准入门槛。《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试行)》对消毒单位的选址与布局、生产场所的卫生要求、设施与设备要求、物料和仓储要求、卫生质量管理和人员要求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准入”门槛,设置的条件高于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相应的对消毒单位合格判定条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必须符合《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试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通过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审核后方能从事消毒服务。
二是依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提出规定。对未能提供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或者未能出具产品消毒合格证明的集中消毒餐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
三是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无卫生监督合格证、日常行为规范不符合《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试行)》、提供的集中消毒后餐饮具不合格的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按规定使用的,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罚款及至吊证的行政处罚。
餐饮具集中消毒法规体系的全面建立,解决了多年来卫生监管和处罚缺乏依据的问题。对规范、引导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良性发展,确保全省省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意义重大。
二、全面开展“消毒碗筷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2010年《卫生部 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印发后,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把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作为餐饮业卫生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消毒碗筷强安全”专项行动为载体,集中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整治。2010年,全省出动卫生监督人员3039人次,监督检查337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和3247家餐饮服务单位。共处罚21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罚款3.76万元,责令限期整改160家,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抽检消毒后餐饮具2974批次,合格率为81.26%。2011年,各地以《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试行)》为整治标准,按法规宣传、企业自查整改、全面排查整治几个阶段有序开展。全省共出动卫生监督员1375人次,监督检查消毒单位393家,抽检消毒后餐饮具3320批次,抽检合格率为91.57%,较2010年的合格率提高10个百分点。220家消毒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中责令限期整改198家,罚款22家。
各地在连续二年的整治工作中,以确定规范管理试点单位、召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会的形式,以点带面,推动消毒单位彻底改变卫生面貌。杭州市有政协委员专门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自行实地考察,对早先的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提案结果进行了解,肯定了卫生部门整治工作。
同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服务与指导,帮助企业升级改造。积极宣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试行)》,2011年,全省各地培训覆盖所有的消毒单位,培训达1306人次。
三、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长效管理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十分注重长效监管机制的建设,建立了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管体系。《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负责对无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取缔;卫生部门负责监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消毒服务行为;食药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中消毒餐饮具的使用监管。各部门间做到日常监督信息相互通报。我省财政与食安办也将餐饮具集中消毒的违法行为纳入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范围。健全了消毒后餐饮具的监测制度,每季度实施检测。对持有卫生监督合格证的消毒单位和监督检查信息向社会予以公示,让消费者自觉抵制不合格的消毒餐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