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29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大连市卫生监督所积极开展了辖区内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排查了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有无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或参与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违法行为,并对经批准开展器官移植的医院进行了监督检查。
截止目前,共出动监督员165人次,检查一级以上医疗机构72家。检查采取现场调取病案室病历的方式进行。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等三级甲等医院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正式施行后,即停止了原来曾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未发现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大连市友谊医院是目前全市唯一经过卫生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单位,获准开展肾移植项目。监督员对该院开展肾移植的医务人员、设备设施、器官来源、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进行了全面检查,未发现违规行为。
监督员对全部72家单位下达了不得擅自开展器官移植工作的《卫生监督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