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安徽省卫生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职业病危害、医疗与血液安全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软、硬件建设,实施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尽快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要抓住卫生监督协管项目实施的机遇,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依托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推行基层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实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其负责人是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决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工作场所、办公用品等工作条件,综合考虑人员编制、协管工作量、服务范围及人口,确定1名以上专职卫生监督检查员具体做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聘任1名卫生监督信息员。
通知对卫生监督检查员聘任、职责工作要求作出规定。卫生监督检查员主要履行卫生监督检查职责,无行政处罚权,其检查记录可作为案件来源,要依照《安徽省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皖卫监督〔2008〕57号)要求取得《卫生监督检查员证》,被聘任后,其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变,工作上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双重管理,在履行职务时,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证件。卫生监督信息员原则上是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负责所在区域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协助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通知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任务进行了明确分工。县(区)级政府卫生、财政部门是实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监管主体,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管理组织,制定协管工作流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工作职责、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守则和绩效考核、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各项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协管服务任务,责任到人。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考核评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绩效考核细则,县区每季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进行考核1次,市级对县区每年开展1-2次稽查考核,规范执法行为和协管行为,省级对各地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激励、监督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作用,考核结果要与经费补助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作的依据。
通知要求各地要制定卫生监督协管项目实施方案。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政策结合辖区实际,制定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的工作方案,包括协管制度的建立健全、协管人员的落实、任务布置、培训指导及考核评估等。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认真学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项目要求,摸清辖区各类协管单位本底、建立协管档案、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报告信息并向辖区居民宣传协管服务等。
通知还对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