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省卫生监督所承担全省妇幼卫生日常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更好地践行卫生监督职责,辽宁省卫生监督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于9月20日至12月30日期间,组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侧重于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卫生保健、卫生室或保健室及卫生保健人员资质、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等方面。共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自查自纠阶段。9月20至30日,各托幼机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自查。二是监督检查阶段。10月7日至12月7日,各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三是省卫生监督所抽查阶段。12月15日至30日,省所对部分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落实情况和托幼机构进行抽查。
省卫生监督所要求,市级卫生监督机构除对本级直接监管的托幼机构进行检查外,还应对全地区托幼机构进行抽检,抽检数量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10%。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托幼机构的监督检查要达到100%。此外,还要求各市卫生监督机构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进行通报,并于年底前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