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面完成2011年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抽检

2020-11-18 14:48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有关规定,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38号)和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实施计划的通知》(渝卫监督〔2011〕43号)精神,2011年6?7月重庆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391家人工游泳场所和4家天然游泳场所水质进行了卫生监督抽检。

  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共监督抽检游泳场所395家,合格300家,合格率为75.95%。其中人工游泳池水质抽检391家,合格296家,合格率为75.70%,天然游泳池水质抽检4家,合格4家,合格率为100%。人工游泳水质抽检各项指标的合格率分别为:细菌总数91.79%,大肠菌群95.83%,尿素91.54%,浑浊度98.61%,游离性余氯88.76%,浸脚池水游离余氯87.52%。天然游泳池水质抽检各项指标均符合卫生标准。

  检查发现,各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水平较往年有了明显提高,大多数游泳场所经营单位能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自身卫生管理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多数受检单位建立健全池水消毒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制订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池水、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强化日常卫生检查制度,并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二是有明显的禁游标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有效、齐全。三是有禁止出租游泳衣裤制度,并严格执行。四是消毒剂与净水剂有专用房间存放;池水余氯检测仪、温度计有专人管理,每日记录游泳池水的水温、游泳人数、测PH值、余氯含量、投放消毒药情况、循环水次数或新注入水量等。

  监督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部分游泳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存在漏洞,如临时聘用人员不进行健康体检、池水余氯检测和消毒记录不完整、消毒产品索证意识比较薄弱;部分游泳场所池水循环净化设施及自动投加消毒剂的设施设备落后,或使用人工投放消毒药物的方式和剂量不规范,造成池水游离性余氯达不到卫生标准,部分浸脚池设计不符合要求,达不到强制性目的,浸脚池池水余氯也达不到卫生标准;小区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及基本设施配备均有待改进等。大部分游泳场所未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并不定期开展跟踪复查,切实保护游泳者身体健康。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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