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层次的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组成部分,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补充。对于一些只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食用,为一个地区的人们所喜爱的地方传统特色食品,不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标准来进行管理。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建设,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及时、规范地制定出食品安全有保障、技术水平高、适用性能好、可有效推动云南地方经济发展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据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按省卫生厅要求,省局如期完成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的拟制工作任务。
为充分把握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省局上半年开始,就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收集了在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梳理、分析和研究,草拟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草拟稿)》。在局内组织法制稽查、食品安全等有关人员对草拟稿进行了认真讨论修改;并在6月份,分别召开了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云南省农科院质量标准所、云南省标准化协会、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云南农业大学、昆明医学院等部门和单位专家参加的讨论修改会,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7月,省卫生厅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厅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省局对《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该稿对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修订与复审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力图使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做到规范、科学、合理和更具操作性。
(云南省卫生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