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的通知》(吉卫函[2011]332号)要求,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2011年9月1日,在长春市举办了“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骨干培训班”。全省10个市(州)、58个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业务骨干及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共14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会议由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级培训指导中心主任李凯同志主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闫闯所长、?森林书记、冯志民副所长出席了会议,闫闯所长在会上对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开展做了重要指示。
闫闯所长指出,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卫生监督协管实施的第一年。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良好的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的重要手段。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是保证卫生监督工作任务落实的重要力量,是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的基本保障,是卫生部门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社区(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前哨作用,通过收集信息、信息报告、协助调查等方式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同时,闫闯所长要求各地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省卫生厅工作要求,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摸清卫生监督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监督机构现状,查找卫生监督工作以及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工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遵循以往农村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工作经验,采用在乡镇、社区设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评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并按照吉林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吉林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手册》工作要求,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对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卫生监督协管相关法律和制度、服务对象与服务要求、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考评标准进行了培训。通过培训,参训人员掌握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的相关政策、协管服务知识和技能,为开展协管服务工作提供了技术保障。
(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