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卫生厅会同商务、工商、质监、食药、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六部门联合制发了《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其他公共卫生健康证明且在有效期的,不需要再重新体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佩戴健康证明上岗,如佩戴健康证明有碍食品安全的,健康证明应当由单位集中保存,便于检查。
办法强调,患有痢疾、伤寒、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未痊愈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患有上述规定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痊愈后,需重新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办法要求,开展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设施、设备和人员资质应具备开展健康体检的相应条件。同时,办法对相关体检内容及流程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严禁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展健康体检活动,对不按程序体检、出具虚假报告、检查项目不齐全、乱收费、不按规定报送检查结果的健康体检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注销备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健康体检单位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