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制定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2020-11-18 14:48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切实加强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日前,山东省卫生厅制定并公布了《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细则》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山东省区域内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细则》明确指出,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此外,《细则》还分别就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的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修改及复审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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