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卫函字[2011]381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做出了规定。
《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结合辽宁省实际,明确了省市县(区)及铁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界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和公共卫生用品的监管范围;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申请许可和延续、变更、复核应提供的材料,预防性卫生审查,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事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6月24日,辽宁省卫生监督所窦志勇所长带领相关中层干部对《规定》进行了认真的学习,针对各科室职能及如何做好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