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将实现新跨越

2020-11-18 14:48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四川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将实现新跨越

  

  5月7日,四川省全面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宣传周启动仪式在成都市新城市广场隆重举行。省卫生厅赵万华副厅长、省卫生厅执法处梁志处长、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李章国总队长、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局相关领导出席了活动并为成都市部分被评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授牌。省、市、区卫生监督员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代表参加了启动仪式。

  为了更好地促进新形势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四川省人民政府分别颁发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均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法规的实施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将呈现新特点: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为公共场所卫生执法主体。二是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定了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相关要求,使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有法可依。三是明确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将室内公共场所全部纳入禁止吸烟范围,并把责任落实给公共场所经营者。四是强化了传染病防控。制定公共场所传染病预防措施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控制措施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加重了行政处罚力度。对公共场所单位制度建立、人员管理、卫生设施配备和使用、卫生标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方面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并提高罚则力度。其中《实施细则》设定了3万元以下的处罚额度。

  此外,《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在《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还作出了相关的一些具体规定。其中,《管理办法》中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七类二十六种场所设为甲类场所,采取卫生许可方式进行监督;将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列为乙类场所,采取备案方式进行监督。公共场所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既符合上位法现有规定,也充分考虑到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际。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改变过去公共场所卫生执法主体不明确、监管手段匮乏、执法力度低、监管空白点多等现状,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对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将发挥重要作用。将有力推动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实现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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