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标准,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根据卫生部有关工作部署,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2011年4月11日—22日对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等10家自治区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根据卫生厅的要求和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此次检查的内容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人员防护设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是否符合要求;所开展的实验项目与已备案的实验活动是否相符等12项内容。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标准,卫生监督人员通过实地查看(文件、记录、设施等)现场,填写生物安全实验室检查表,对10家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22个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在去年实验室备案登记检查的基础上,今年自治区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有了明显进步:各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基本健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比较规范齐全、普遍开展了实验室安全知识普及和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和健康监护、各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都张贴了生物安全标识、所开展的实验项目与备案实验活动项目明细表相符。但是个别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医疗卫生机构BSL-2实验室格局、流程、设施不合理,个别实验室生物安全个人防护意识需要加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卫生监督人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