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展沐浴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积极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职能,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推动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化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新《细则》规定,联合南岸区、渝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别对本辖区内沐浴场所、婴幼儿游泳馆、温泉洗浴中心的卫生安全状况进行了抽查。
按照《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本次监督检查内容为沐浴场所、婴幼儿游泳馆、温泉洗浴中心经营单位是否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上岗、消毒设施是否运转正常、应急预案、组织机构与管理、工作记录是否落实到位、浴衣、浴巾、茶具、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措施是否落实等。
本次检查的5家经营单位均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且大多数能做到亮证营业;有较完善的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有较规范的卫生管理制度、
消毒制度,并逐步开展和完善各项工作记录;大部分都设置了专用消毒间,张贴有性病、传染病禁浴标志,消毒设施基本符合卫生要求,使用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浴室设施、浴室地面卫生较为理想;浴巾的区分与放置情况较好,部分洗浴场所及个别婴幼儿游泳馆能做到循环净化。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在自查与公示方面落实情况较差,存在未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循环净化操作记录不够规范,日常卫生检查记录和茶具、拖鞋等公用物品一客一消毒记录流于形式,部分沐浴场所未设置浸脚池等问题。针对本次检查中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卫生监督员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