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对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项检查进行督查
为全面掌握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行为,按照年初工作部署,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卫监所发[2010]10号)、《关于对全省医疗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吉卫监所发[2010]31号)等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从4月起,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组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10-11月,省所随机抽查部分地区对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
督查组采取抽查的方式,分别抽查了长春、吉林、四平、辽源、松原、白城、延边等地区。督查组听取了各地专项工作情况汇报,随机抽查了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地察看机构执业资质、人员执业资质、消毒管理及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共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9家,抽查310名执业人员资质,其中执业医师(含助理医师)152名,执业护士158名。
各地多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的规范、指导下,通过全省专项检查推动,能够进一步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强化体系建设,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充分发挥社区效能。
检查发现,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执业运行过程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执业资质不符合要求、执业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消毒管理、医疗废物处理不规范等。
针对各地存在违法行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省所对各市(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下达18份督办单,责令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依法限期查办。
同时,省所对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1、严格排查辖区内悬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牌匾的医疗机构,严肃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2、加强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处(科)室的联系与沟通,妥善处理部分挂靠在医院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执业问题;3、提高认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消毒隔离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医疗废物(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是卫生体系的基础与核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各级政府大力扶持的公益性组织,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承担居民基本医疗服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有效发挥职能,保障人民健康。
(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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