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卫生系统卫生监督执法举报处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11月30日,福建省卫生厅出台了《卫生监督执法举报处理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五章二十三条,分别对举报事项的受理、调查处理、督办等环节的处理工作程序、时限等作出细化规定。《规定》要求,举报处理工作实行“首诉负责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在处理过程中,不得推诿、拖延,要依法做好举报的受理、查处、移交、移送、反馈及存档等各项工作;举报的受理和查处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并反馈当事人;对超过办理时限的举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进行督查督办,保证举报事项的办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