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

2020-11-18 14:47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近日,山东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和《山东省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试行)》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出厂产品要有消毒合格证明。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标准》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规定,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卫生监督机构从生产现场采样送检。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后方可从事餐饮具消毒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抽检,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依据《消毒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做好进货检查和验收记录,发现包装破裂、产品污染应立即停止使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使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产品的餐饮单位依法严厉查处。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经营不合格餐饮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查处、核发营业执照等信息,形成监督管理合力,消除监管空白,提高监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及餐饮服务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宣传,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检查和使用情况,宣传合格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并及时曝光不合格单位,震慑违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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