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预防饮用水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按照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监字[2010]319号)的要求,内蒙古卫生监督所于年初开始,组织全区12个盟市对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进行了监督监测,并对各地上报的结果进行了汇总分析。
一、基本情况
1、出厂水:全区12个盟市抽检集中式供水出厂水443份,按照要求检验项目为: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值。
检测余氯项目水样198份,合格113份,合格率57.1%;检测菌落总数项目水样443份,合格421份,合格率95.0%;检测总大肠菌群项目水样443份,合格429份,合格率96.8%;检测浊度项目水样440份,合格427份,合格率97.0%;检测PH值项目水样433份,合格425份,合格率98.2%。
2、末梢水:全区12个盟市抽检末梢水1217份,按照要求检验项目为: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值。
检测余氯项目末梢水样462份,合格307份,合格率66.5%;检测菌落总数项目末梢水样1217份,合格1174份,合格率96.5%;检测总大肠菌群项目末梢水样1217份,合格1182份,合格率97.1%;检测浊度项目末梢水样1217份,合格1080份,合格率88.7%;检测PH值项目末梢水样942份,合格938份,合格率99.6%。
二、存在的问题
全区12个盟市抽检集中式供水出厂水样443份,检测余氯项目198份,水样余氯检测率44.7%;抽检末梢水样1217份,检测余氯项目462份,水样余氯项目检测率仅为38%;出厂水和末梢水余氯合格率分别是57.1%和66.5%。近一半的盟市和旗县未做出厂水、末梢水余氯项目的监测;部分地区填报结果不规范;另有部分地区受检测能力所限,未能开展要求检测的项目。
三、建议
1、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各地区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落实饮用水卫生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和措施。督促企业提高水质的检测能力,保证出厂水和末梢水余氯达标,保障饮用水的卫生质量和卫生安全。
2、建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尽快按照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项目对水质进行监测。
3、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力度,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生产企业要进行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给予行政处罚。
4、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引导消费者安全用水,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
5、建立和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6、定期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