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对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2020-11-18 14:47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对全区医疗卫生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内卫科字〔2010〕584)要求,为全面了解掌握全区各地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涉及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自治区卫生厅抽调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等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组,于2010年8月10日?9月29日,对通辽市、赤峰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呼和浩特市医疗卫生机构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工作进行了督查。

  本次督查以《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依据,主要针对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督查内容包括是否建立健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专家委员会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监督管理和审核备案情况,已备案“实验室”建设、布局、流程、防护、管理等情况,未备案“实验室”整改情况,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保存、运输情况,并核查了相关备案资料等。

  此次督查共检查了盟市卫生行政部门7家、医疗机构16家、疾控机构13家。检查方法包括听取盟市卫生局和有关单位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和指导,并将辖区内存在的问题向相关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了反馈。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