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逐步推行实施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四川省卫生厅制定的《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各地已完成对该《办法》的培训工作,正逐步推行实施中。
《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任何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都将按照情节轻重进行不良记分。如果一个记分周期内,医疗机构累计不良记分达到一定分数,医疗机构将进入暂缓校验期,期间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将停止执业。不良执业行为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遗弃患者,或因收费等原因延误急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未按批准擅自开展器官移植等以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等13种不良执业行为。如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计记分接近或达到1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应作为卫生监督的重点对象。
成都市双流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于9月21日送达了该县第一张《不良行为记分通知书》。针对5月1日以来由卫生局组织的医疗质量检查和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除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外,还按照《记分管理办法》予以记分。卫生执法人员对这5家医疗机构分别送达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并大力宣传《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的记分要求和记分后果进行了说明。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是卫生监管一个新的有效手段,四川省将认真实施好《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