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工作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

2020-11-18 14:47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整顿和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宣〔2010〕11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和重庆市卫生局领导的指示,2010年7月14-23日,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重庆4家报纸医疗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为期10天的监测。

  本次共监测到40家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324条次,其中:合格74条次,合格率22.84%;不合格250条次,不合格率77.16%。在违法的250条次医疗广告中,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有249条次,占99.6%,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但篡改广告内容的有1条次,占0.4%。在40家医疗机构中:营利性医疗机构32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家,部队医疗机构3家。医疗广告所涉及的疾病类别比较集中,按出现的频次统计依次为:医学美容、耳鼻喉疾病、皮肤泌尿疾病、骨科、肛肠疾病、妇科人流等。

  从监测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二是发布涉及疾病名称等禁止性医疗广告用语;三是以部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四是出现医疗美容机构借生活美容名义发布广告;五是广告刊登内容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相符合。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通知”的有关精神,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将本次监测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

  同时,要求各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坚决打击虚假医疗广告,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确保医疗广告真实可信。此外,积极与媒体、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沟通协调,听取各方意见,探寻合理通道,搭建发布医疗信息的健康平台,切实贯彻落实健康重庆的大政方略。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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